(2017)冀029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董淑文、王玉林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淑文,王玉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91民特2号申请人:董淑文,女,192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玉芹,系申请人女儿,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王玉林,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人董淑文与被申请人王玉林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董淑文撤回申请。审判员 胡权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马月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