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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21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钟云、徐国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云,徐国荣,张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21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钟云,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徐国荣,男,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张国辉,男,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云与被执行人徐国荣、张国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袁民一初字第2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须偿还原告钟云借款本金1606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17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577元,合计人民币165074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胜南审 判 员  曾火根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