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刑更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赖勇琪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勇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粤06刑更365号罪犯赖勇琪,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4日作出(1998)惠中法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勇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0月17日作出(2000)粤高法刑终字刑终字第8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赖勇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3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赖勇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赖勇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7年1月获得2016年度记功;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赖勇琪虽有悔改表现,但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在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过高,故对其减刑暂不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赖勇琪暂不予减刑。将(2017)粤高监刑执字第207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