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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南京同曦瑞都新生活文化广场有限公司与南京黔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黔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同曦瑞都新生活文化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黔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530号6幢地下室。法定代表人:卞浩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同曦瑞都新生活文化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1222号。法定代表人:陈广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楠,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南京黔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同曦瑞都新生活文化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2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南京黔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工商注册地在南京市××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的房屋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涛审判员 郑彦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王明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