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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3827-1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卓莉、钱星与深圳市新海能投资有限公司、冼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莉,钱星,深圳市新海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3827-13828号(13827号案)申请执行人卓莉,女,汉族,1965年5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13828号案)申请执行人钱星,女,汉族,1984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两案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海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105,组织机构代码665884584。法定代表人蔡穗新。两案被执行人冼国平,男,汉族,1960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24、3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海能投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卓莉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尚欠申请执行人钱星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其他相关费用。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冼国平名下位于宝安区沙井街道黄埔社区坑尾塘一巷2号私宅1栋(房产证号50××06)及其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景贝南31栋104(房产证号20××37)50%权利份额,正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分,本院已递交转交参与分配函,等待参与分配。关于上述财产,本院暂无法处分。经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依法进行查证,经向深圳市贵行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计 晴执行员  聂赫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陈多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