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韦某军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粤06刑更337号罪犯韦某军,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6)粤1972刑初第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某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韦某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东省高明监狱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提请撤回减刑建议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韦某军的减刑建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高明监狱撤回对罪犯韦某军的减刑建议合法有据,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广东省高明监狱撤回对罪犯韦某军的减刑建议。将(2017)粤高监刑执字第179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