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邓应学与王明玉、张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应学,王明玉,张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邓应学,男,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王明玉,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张建中,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明玉、张建中的银行存款2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彭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