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来喜、赵计通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来喜,赵计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99号申请执行人:张来喜,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赵计通,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张来喜与赵计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存在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502执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