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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来喜、赵计通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来喜,赵计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99号申请执行人:张来喜,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赵计通,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张来喜与赵计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存在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502执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