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田树强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树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232号罪犯田树强,男,1989年8月2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郎溪镇甘龙村,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惠城法刑一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树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田树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2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田树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树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已缴纳罚金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树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树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焦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欣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