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徐坤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徐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889号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被执行人徐坤,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关于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浙0602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坤归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6636.39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和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因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房地产、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经公开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