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行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梅与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3行终77号上诉人李梅,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19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夏华平、夏华林,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9行初1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9行初11号行政裁定书,并依法受理本案;并分配给上诉人25平方米的独立单间套房。上诉人李梅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机构不按协议对上诉人进行房屋安置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机构与作为户主的周春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对被拆迁户按协议进行安置,已经对房屋拆迁安置事项做出了相应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李梅认为其离婚后对安置房屋60平方米中的25平方米享有权利不属于行政争议。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扬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冉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