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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申请胡志平、王海山、姜海林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平,王海山,姜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129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志平,男,1981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执行人王海山,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姜海林,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本院作出的(2015)绥北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被执行人胡志平、王海山、姜海林罚金刑移送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房屋、车辆、银行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姚景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