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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黄晓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黄晓青,韩关祥,陈荣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5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鲁迅东路*******号。负责人金于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晓青,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韩关祥,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被执行人陈荣夫,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与被告黄晓青、韩关祥、陈荣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5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黄晓青应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9343元,由上述三被告共同负担。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在本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绍兴市车辆管理所、绍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也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