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孟凡博与吉林省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博,吉林省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3513号原告:孟凡博,现住白城市。被告:吉林省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得乔,系总经理。原告孟凡博诉被告吉林省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孟凡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556,7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8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月利率计息);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56,7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8月2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将位于白城市洮安东区第22-4幢南侧平房建筑面积146.5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座出售给原告,原告于2011年8月25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556,700.00元,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2016年3月,上述房屋被白城市规划局查明为违法建筑,现已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出售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及利息。双方订立合同时被告隐瞒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致使原告遭受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故依法应予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凡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21.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峰审 判 员 张志远人民陪审员 陈得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白继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