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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海明申请姜绍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明,姜绍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赵海明,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姜绍奎,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海明与被执行人姜绍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赔偿款60,000.00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东时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