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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吉平与黄功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吉平,黄功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015号原告:胡吉平,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黄功友,曾用名黄建,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吉平诉被告黄功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起诉时,发现被告黄功友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起诉时,发现被告黄功友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盛青审 判 员  郭万流人民陪审员  张正意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熊兰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