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魏洁与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洁,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魏洁。被执行人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栓军,董事长。本院(2016)豫0502民初3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6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常波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王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