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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毛万才与李高平、普洱英爵油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万才,李高平,普洱英爵油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025号原告:毛万才,男,汉族,1958年4月16日生,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廷文李中泽,云南思润律师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高平,男,汉族,1961年6月28日生,江苏省高邮市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普洱英爵油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鸿,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木乃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宇,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万才与被告李高平、普洱英爵油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毛万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林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