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禤其昌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禤其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284号罪犯禤其昌,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云罗法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禤其昌犯拐卖妇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云中法刑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禤其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禤其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禤其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1次;2016年11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禤其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结合该犯的犯罪情节及悔改表现,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九个月的建议调整为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禤其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