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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行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盛小强与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3行终78号上诉人盛小强,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上诉人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9行初3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9行初34号行政裁定书,并依法受理本案。上诉人盛小强上诉称,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张贴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违法且上诉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审查不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类行政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之规定,上诉人盛小强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且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中要求确认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的征地行为违法和撤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个诉讼请求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形。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扬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冉兴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