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7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蒋琴与周燕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琴,周燕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492号原告:蒋琴,女,汉族,1980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重庆索通(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燕川,男,汉族,1977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云兴,重庆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琴与被告周燕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蒋琴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蒋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樊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