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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7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蒋琴与周燕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琴,周燕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492号原告:蒋琴,女,汉族,1980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重庆索通(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燕川,男,汉族,1977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云兴,重庆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琴与被告周燕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蒋琴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蒋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樊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