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4执9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龙家坤与李南平、王平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家坤,李南平,王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9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龙家坤,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瓦寨农场退休职工,住三穗县瓦寨镇。被执行人李南平,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三穗县瓦寨镇。被执行人王平勇,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八弓镇。本院执行龙家坤与李南平、王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家坤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南平、王平勇偿还借款人民币716808.5元及迟延履行金,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仍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李南平、王平勇先用共同开办的贵州省台江县诚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台江县与贵州台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取得退回保证金余款人民币316999元进行偿还,余款及迟延履行金按和解协议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6)黔2624执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人民币716808.5元,已执行债权316999元,剩余债权399809.5元及迟延履金,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三、终本期间本院的查封裁定继续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琴审判员 欧胜杰审判员 廖思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