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黎健容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健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636号罪犯黎健容,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健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黎健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黎健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健容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6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健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综合该犯犯罪事实、所判刑罚等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幅度偏高,本院依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健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