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佟铁所与孙立华、武彩霞(系孙立华妻子)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铁所,孙立华,武彩霞,中国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2民初3087号原告佟铁所,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被告孙立华,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蒙古族,人,无职业。被告武彩霞(系孙立华妻子)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人,无职业。被告中国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所在地乌兰浩特市和平街隆祥新居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马晓东,职务经理。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佟铁所诉被告孙立华、武彩霞、中国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被告孙立华、武彩霞的地址不能送达,经我院查证仍不能确定准确地址,故此案属被告孙立华、武彩霞不明确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佟铁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退还原告佟铁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周丽华代理审判员米法民人民陪审员龙杰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书记员石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