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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杨宝山与哈斯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山,哈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杨宝山,男,汉族,1949年7月7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哈斯,男,蒙古族,1966年6月1日出生,牧民。本院在执行杨宝山申请执行哈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哈斯有一套位于杭锦旗锡尼镇公路段小区4号楼4单元601室,已经在(2013)杭执字第908号案件中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哈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