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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谭显聪申执彭正良、董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显聪,彭正良,董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谭显聪,男,汉族,1942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彭正良,男,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董春燕,女,汉族,1975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执行谭显聪与彭正良、董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建筑面积194.50平方米房屋和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建筑面积191.58平方米房屋为彭正良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彭正良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两处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运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胡仕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