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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发群、高路平申请执行袁国保、马桂荣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发群,高路平,袁国保,马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马发群,男,生于1970年12月13日,汉族,住中牟县刁家乡马家村150号,身份号码410122197013134754。申请执行人高路平,女,生于1971年3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身份号码410122197103209803。被执行人袁国保,男,生于1972年10月18日,汉族,住中牟县三官庙镇校场袁村288号,身份号码410122197210182933。被执行人马桂荣,女,生于1962年6月20日,汉族,住荥阳市高山镇白水村王门11号,身份号码410121196206204828。本院在执行马发群、高路平申请执行袁国保、马桂荣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发群、高路平自愿申请撤销对(2015)牟民初字第34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执16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炜光执行员  李慧琳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