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辉与四川柏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四川柏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15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生于1964年2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四川柏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安克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四川柏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辉依据(2016)川0823民初172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柏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982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柏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案件执行,有关执行法院和本院依法对其所有的位于剑阁县的房产土地先后查封。但因该房产、土地设定抵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因另案执行被本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学斌审判员 蒲玉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