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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长平申请执行梁宏、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平,梁宏,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199号申请执行人赵长平,公民身份证号:622824197009031078,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甘肃省合水县固城乡固城行政村新村自然村。委托代理人:屠爱铭,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执行人梁宏,公民身份证号:622822197903042713,男,汉族,个体现住甘肃省环县耿湾乡郜庄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701412956U,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6号街坊A号楼501。法定代表人:马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赵长平申请执行梁宏、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4执2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范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