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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姜永红与河南大唐信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华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红,河南大唐信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华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588号原告:姜永红,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飞,河南瀛开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延河,河南瀛开律师事务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大唐信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赵改枝,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开封市华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王海燕,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姜永红诉被告河南大唐信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华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姜永红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永红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大唐信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华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7220元,减半收取8610元,由原告姜永红负担。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王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