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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洪吉林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吉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583号罪犯洪吉林,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揭普法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吉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揭中法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洪吉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洪吉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吉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6年8月表扬,2016年2月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洪吉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洪吉林虽然已经缴纳了罚金,但没有全额履行民事赔偿,月消费亦较高,对其减刑酌情从严,本院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从七个月调整为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吉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