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胡春侠、敖祖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侠,敖祖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367号申请执行人胡春侠,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被执行人敖祖义,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春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敖祖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67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3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