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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5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建恩、魏晓娜与李利民、张掖市鑫利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恩,魏晓娜,李利民,张掖市鑫利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28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恩,男,汉族,1963年7月6日出生,河南省人。申请执行人魏晓娜,女。汉族,1974年9月12日,河南省人。被申请人:李利民,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8月21日,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张掖市鑫利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恩、魏晓娜与被执行人李利民、张掖市鑫利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现对本案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8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岳慧萍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