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蔡呈祥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粤06刑更573号罪犯蔡呈祥,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2010)云刑初字第20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呈祥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蔡呈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蔡呈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东省高明监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提请撤回减刑建议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蔡呈祥的减刑建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高明监狱撤回对罪犯蔡呈祥的减刑建议合法有据,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广东省高明监狱撤回对罪犯蔡呈祥的减刑建议。将(2017)粤高监刑执字第438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