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与谭光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谭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负责人邓军,行长。被执行人谭光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与谭光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411603元、执行费为607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谭光明的银行存款41767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吴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