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建康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664号移送执行机关天全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建康,男,汉族,住天全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建康罚金执行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康,无任何经济收入,灾后重建后家庭困难,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全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匡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