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宋永霞、聂文清诉刘美珍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霞,聂文清,刘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宋永霞,女,汉族,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和平小区17-3-302。申请执行人聂文清,男,汉族,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和平小区17-3-302。委托代理人贾桃桃,亲友被执行人刘美珍,男,汉族,地址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向阳农场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永霞、聂文清与被执行人刘美珍侵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内0623执78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序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