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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宋永霞、聂文清诉刘美珍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霞,聂文清,刘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宋永霞,女,汉族,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和平小区17-3-302。申请执行人聂文清,男,汉族,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和平小区17-3-302。委托代理人贾桃桃,亲友被执行人刘美珍,男,汉族,地址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向阳农场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永霞、聂文清与被执行人刘美珍侵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内0623执78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序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