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长坤与被执行人马卫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长坤,马卫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执902号申请人魏长坤,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北冷乡西南冷村十二排。被执行人马卫鹏,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仁义南五巷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长坤与被执行人马卫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民执9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炳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