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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执恢7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建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恢750号之三被执行人王建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2执恢750号之三裁定书,于2017年05月07日向被执行人王建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建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新在中国农业银行62×××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163.8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