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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1879李秋玲与张昌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玲,张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李秋玲,女,汉族,1964年8月3日生,扬中市人,住江苏省扬中市。被执行人:张昌义,男,汉族,1951年8月7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申请执行人李秋玲与被执行人张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张昌义应偿还李秋玲借款42000元并自2016年5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利率6%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昌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其银行账户。后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由案外人冉进顺、孙万龙提供连带担保。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2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新月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