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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农天海、姚荣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天海,姚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3执22号申请执行人:农天海,男,1975年1月8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执行人:姚荣海,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职工,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天海与被执行人姚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荣海尚欠申请执行人农天海借款26000元,诉讼费225元,执行费293元,共计26518元。经查,被执行人姚荣海在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逐卜支行有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此外,被执行人姚荣海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姚荣海工资收入短期内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请执行人农天海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农 恩 华审判员 邓 昭 建审判员 农 建 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周吕其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