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健凤与刘志、张万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凤,刘志,张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2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张健凤,女。被执行人刘志。被执行人张万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健凤与被执行人刘志、张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8325.00元,已执行标的额0元,剩余标的额8325.00元。经查,被执行人离职张万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张健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02)五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