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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黎敏锋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403号罪犯黎敏锋,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穗海法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敏锋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8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黎敏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黎敏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敏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五次;获得2016年度记功;2016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敏锋的罚金刑未履行完毕且月均消费较高,本院综合该罪犯的罪行及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敏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