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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锡池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锡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507号罪犯李锡池,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揭普法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锡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揭中法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锡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锡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锡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5次;2017年1月获2016年度记功;2016年8月获监狱积极改造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锡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综合该犯犯罪事实、所判刑罚等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幅度偏高,本院依法对该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锡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