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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梁远飞减刑��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远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402号罪犯梁远飞,男,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远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远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梁远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远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五次;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考核期间的月均消费为622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远飞的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且月均消费过高,开庭时罪犯梁远飞陈述其因患病需补充营养所以月均消费高。本院综合该罪犯的罪行及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八个月的减刑建议调整为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远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建辉审判员 钱  伟代���审判员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严 惠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