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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郭绍威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绍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256号罪犯郭绍威,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肇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绍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8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郭绍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郭绍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绍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6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绍威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因该犯的附带民事赔偿没有履行完毕,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九个月的建议调整为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绍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