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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执1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刘贵民、许德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民,许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72执1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贵民,男,汉族,1971年5月6日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委托代理人:王世波,荣成埠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执行人:许德刚,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760号民事调解书,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申请执行人刘贵民与被执行人许德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劳务报酬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控和实地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登记房产、车辆,没有账户存款,没有查找到其他财产。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结案,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7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俊莉审判员  王春浩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高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