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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郑辉宗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辉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406号罪犯郑辉宗,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9日作出(2007)中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辉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6月25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辉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郑辉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辉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三次;2016年4月、2016年10月获得表扬二次;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辉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辉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