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4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化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文君、马登海、韩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文君,马登海,韩海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4民初213号原告:化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化隆县群科新区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宋维彪,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庆花,职务:扎巴信用社主任。被告:徐文君,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化隆县巴燕镇东大街**号。被告:马登海,男,1971年8月9日出生,回族,现住化隆县巴燕镇建设路****号。被告:韩海珍,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化隆县巴燕镇南大街*号。原告化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文君、马登海、韩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化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告徐文君、马登海、韩海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382元,减半收取4691元由原告化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张宪香审判员 马忠贤审判员 王 耀 庭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 青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