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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沙某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沙某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425号罪犯沙某华,男,1996年5月8日出生,彝族,出生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东二法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某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沙某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沙某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三次,2016年4月、2016年10月获得表扬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沙某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沙某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来源:百度“”